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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陪唱陪酒属于合法的吗?
ktv陪酒陪唱参与人员不属于违法,但是营业单位违法了。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个人行为若是单纯陪酒陪唱,支付小费,这属于正常的娱乐商业服务,暂不属于违法。
若进而与顾客发生性关系并收取费用,则可能会构成卖淫。
对营业单位处罚相关法律依据:
按照我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有偿陪侍,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对于存在有偿陪侍服务的企业,公安机关会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进行停业整顿,重则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除此之外,如果有人在娱乐场所,组织未成年人(18岁以下)进行有偿陪侍服务,可能会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做夜场违法吗上班赚钱违法吗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两者都不违法。但夜场分为很多种,夜间营业的都是属于夜场,有些属于商务,有些属于会所,有些属于酒吧,但是只要不触犯违法就是不违法,但你要是妇女卖淫嫖娼与热情有关的违法经营内容,则是违法了。
ktv陪酒女违法吗
KTV陪酒女属于违法行为ktv夜场上班犯法吗,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ktv夜场上班犯法吗的的陪侍。有偿陪侍,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KTV陪酒算犯法的,对于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酒KTV,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也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前述行为提供条件。在我国的营业性质娱乐场所中,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都属违法行为。如果单纯是陪酒、陪唱是不算违法行为,对于这类行为,公安机关是无权进行处理的。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反管理治安行为,或者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处理。对于有偿陪侍的个人,尚没有具体的处罚依据,但对于娱乐场所实施以上法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ktv夜场上班犯法吗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女朋友在外地ktv上班男朋友陪他属于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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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女人去夜场上班算犯法吗
需要视工作性质而定。如果是组织女性去从事正常的工作,比如前台服务人员、清洁人员、传菜员、后厨人员等,并不违法,但是如果组织女性从事卖淫活动的,会构成组织卖淫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构成本罪,介绍、组织女性从事卖淫工作的,构成本罪,会被判处刑罚。
法律分析
1、需要视工作性质而定。
2、如果是组织女性去从事正常的工作,比如前台服务人员、清洁人员、传菜员、后厨人员等,并不违法。
3、但是如果组织女性从事卖淫活动的,会构成组织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了两档量刑,第一档是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则适用更重的刑罚,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如果组织卖淫的人数达到十人以上,或者其中五人以上是未成年人、孕妇、残障人员或者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员的,或者组织境外人员(即包括港澳台人员与外籍人员和无国籍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卖淫的,或者获利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比如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等情形的,适用第二档量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如果组织女性到夜场卖淫的,构成犯罪,根据情节处以不等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