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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天弹性休假怎么休?如何落实?多位代表、委员提建议
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婷婷)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旅游业受到冲击。为帮助旅游行业摆脱困境,近日,湖北省咸宁市发出通知,试行周末2.5天弹性休假模式。记者梳理发现,此前已有江西、浙江、河北、重庆、甘肃、辽宁、安徽、陕西,贵州、福建、江苏等10余个省市推出类似举措。
弹性休假怎么休?如何落实?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针对弹性休假提出相关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虹
将2.5天弹性作息政策与现有休假规定相衔接
朱虹认为,出台2.5天弹性作息政策,目的就是引导公众周末外出旅游度假,增加外出旅游人次,提升旅游收入,延长旅游时间与消费链条,“这是推动疫情后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旅游消费、全面复苏文旅行业。”朱虹说,2016年,江西上饶、吉安等地曾试行2.5天弹性作息,对当地的旅游、消费等行业发展起到江西省关于旅游消费的规定了积极作用。
如何把2.5天弹性作息落到实处?朱虹建议,要提高政策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应将2.5天弹性作息政策与现有的请假制度、公休制度等规定相衔接,既要确保出游安排的干部职工能及时享受到政策红利,又要避免政策执行简单化,将鼓励周末外出旅游变相为周五下午居家休息。
同时,要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示范作用。特别是单位负责人要带头落实,主动在周末外出旅游度假,为促进旅游行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工业大学校长乔旭
弹性休假可改成更加灵活的“一三制”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乔旭带着关于弹性休假的提案上会。他建议,在全年周休日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将周休假“二二制”改成“一三制”,即周末休息一天和三天交替进行,地方、单位、个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大小周末构成方式,这样既可以保障公共休假制度的刚性约束,又呈现出每周都有百姓度“三天小长假”的局面,更好满足大众个性化需求。“与2.5天弹性作息政策相比,‘一三制’的弹性作息模式更加灵活,企业具有更多的自主性,可以调配员工的休假时间。”
为了让弹性休假得到落实,乔旭建议,可以从国家层面发布“一三制”弹性周休假的原则性规定,并预先试点运行。同时,充分发挥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优势,协同各相关部门修订配套的假期政策,形成各政府层级的协调联动机制,然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具体规定。乔旭强调,要加强科学管理,建立职工轮岗、周休假规划报备等制度。同时,提升景区管理水平,完善交通、安全等假期社会管理工作江西省关于旅游消费的规定;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发挥劳动监察部门、工会对休假权益的保障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春秋航空董事长王煜
中小学放春秋假带动家长带薪休假的落实
王煜认为,通过放假来鼓励消费、刺激消费是一个很好的方式。不过他认为,2.5天弹性作息实施起来涉及的行业、产业比较多,在全国全面推广的难度比较大。
王煜建议,可以给中小学生放春秋假,家长们根据孩子的假期来安排带薪休假,这样可以更加灵活地带动、促进消费。“每个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教学安排、气候条件,错时为中小学生放春假和秋假。只有学生们放假了,家长才可能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带薪年休假。”
王煜分析说,通过春假、秋假的方式,避免了旅客在黄金周、寒暑假期间出行,面临景区人满为患,价格居高不下的场景。同时,春天和秋天也更适合大家出游,成本也相对较低,更有利于促进消费,是更好的休假方式。
实行弹性休假将带来哪些好处?
乔旭表示,相关研究发现,周休假单位时间每提高10%,国内旅游消费可提升约2.3%,刺激效果明显。所以,实行弹性周休假制度将对拉动消费带来溢出效应,有利于旅游、文化、体育、健康、教育培训等产业的发展。
此外,他认为,把高度集中的黄金周变为每周(对个人为每两周)都有小长假的常态,能避免长假人满为患、平时冷清的忙闲不均现象,提升旅游资源利用效率。同时,弹性周休假引导人们错峰出行,拉低交通波峰波谷落差,有利于缓解交通与安全压力,提升公共产品质量。
同时,弹性休假可以为在外工作的子女回家探亲提供便利,为家庭活动提供更丰富的时间和形式选择。
背景江西省关于旅游消费的规定:十余省市推出2.5天弹性休假
当前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胜利,多省市出台2.5天弹性休假模式,目的之一是促进旅游业恢复,促进消费。比如咸宁市在《关于开展“咸宁人游咸宁”活动的通知》中提出,刺激广大居民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健康出游,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帮助该市旅游行业摆脱困境,逐步恢复旅游市场信心。
3月19日,江西省发布了《关于打好“组合拳”提振旅游消费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着力营造良好旅游消费环境,引导广大游客健康放心出游,加快振兴疫后旅游消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多地提出2.5天弹性休假模式并非首次。2015年8月4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弹性作息,即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 各地也曾出台过相关文件鼓励各企事业单位推行2.5天的休假政策。
不过,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各地关于弹性休假的政策均为鼓励性文件,并非强制措施。因此以2.5天为代表的弹性休假政策是否能够真正落实颇受关注。
江西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江西差旅费标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江西省关于旅游消费的规定,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江西省关于旅游消费的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江西省关于旅游消费的规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省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驻南昌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江西省关于旅游消费的规定: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省外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人员级别及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人员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推荐饭店或其他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乘坐火车(包括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50%予以补助。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虚开住宿费发票,领取补差奖励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市、县(市、区)制定的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应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直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7年6月29日发布的《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07〕7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财政部发布的各地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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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与服务、开展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突出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城市乡村旅游相统筹、红色绿色古色旅游相融合、观光度假休闲旅游相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旅游业发展政策,加强对旅游资源的管理,改善旅游业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文化、民族宗教、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监管、广播电影电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旅游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旅游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文物、古村落、宗教场所保护等规划相协调。编制其他有关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兼顾旅游业的发展。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并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评审会和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采纳的理由。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和登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并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建立和完善旅游建设项目信息库。第十四条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第十五条 开发旅游资源应当坚持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效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开发和经营旅游项目不得破坏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及文物,应当坚持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建设规模、建筑风格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特有的历史风貌和民族特色。第三章 旅游扶持与促进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可以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旅游人才培训等。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加强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主要交通干线和城市道路上设置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标志、主要旅游景区景点指示牌。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鼓励和扶持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本地依法投资经营旅游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地区的区域旅游合作,促进优势互补、协调发展。
鼓励旅游经营者同境内外旅游经营者合作。
江西省旅游条例(201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旅游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旅游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与服务、开展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城市乡村旅游相统筹、红色绿色古色旅游相融合、观光度假休闲旅游相促进、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规范旅游业管理,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建设和旅游产品结构转变,制定旅游产业政策,培育旅游支柱产业,完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健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旅游重大项目和重点区域的协调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产业促进、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民族宗教、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教育、文化、科技、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倡导和培养健康、低碳、绿色、文明的旅游方式,提升公众文明出游意识。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实行自律管理,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第二章 旅游者权利与义务第八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第九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旅游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及价格享有真实、完整的知情权;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自主选择旅游项目和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全面履行合同;
(四)人身、财产安全和卫生条件得到保障;
(五)人格尊严、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依法得到尊重,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
(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遵守交通、卫生、安全等旅游管理规定;
(三)爱护名胜古迹、文物和旅游设施;
(四)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维护自身权益时,不得干扰正常的旅游经营活动;
(五)遇到不可抗力和突发事件时,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协助和配合;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第十一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申请旅游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
(三)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投诉;
(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当地的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文化生态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规划相协调。编制其他有关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兼顾旅游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