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会理宾馆可以停车
- 2、在酒店住宿停车,是否该交停车费
- 3、浅谈:“免费停车场里车辆被盗,消费者能否获得赔偿?
- 4、住店客人可以享受免费停车的法律规定
- 5、宾馆免费停车场,外来收费犯法吗
- 6、酒店免费停车被盗,酒店需要赔偿吗?
会理宾馆可以停车
可以的。
可以免费停车的,在宾馆停车也是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入住酒店,双方便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酒店作为服务场所,对入住客人的财产承担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酒店提供的停车场虽然免费,但实际上车辆保管费已反映在酒店住宿消费等费用中,故双方的车辆保管关系成立。
在酒店住宿停车,是否该交停车费
这个主要看情况:有的酒店式自己设置了停车场,由酒店自己管理,这样的停车场一般是不收费的。有的酒店的停车场不是自己的,而是由其他人承包的,这样的停车场是要收费的。
不过酒店住宿,一般来说都是有自己停车场的,可以免费停车,即使是他们租的停车场也会给你开个票,酒店来进行承担的。 因为毕竟我们选择了这个酒店来住宿,就要享受到这样的服务,很多连锁酒店里面住宿,都是免费停车,不然,面对那么多酒店来说,为什么要选择你们家这个酒店呢?
其实,针对于酒店收费的问题,我感觉是不可取的,因为人们想要去酒店住宿的话,一般是开车去的,当然也有不开车的,但是开车的人居多,因为人们路过某地区,到了晚上,没有办法了,又不能在路边睡觉,也没有办法在车上睡觉,所以就会选择一家自己认为差不多的酒店,然后进行住宿,因为睡眠质量好了,才能保证自己的身体好,才能保证自己的精神状态好,才能让自己明天有更好的精神去开车,所以应该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针对于酒店停车收费的问题,可能酒店本身,想要赚取更多的钱,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不好的一种体验,感觉自己在支付了房子的费用后,还要支付停车的费用,感觉自己被坑了一样,心情是非常不爽的,其实酒店可能是跟很多的超市进行学习的,我们都应该知道很多超市里面购物的时候,停车2个小时之内是免费的,然后如果超过了2个小时就要收费了,很多酒店也就因此纷纷效仿,但是根据这几年的统计来看,这些效仿的酒店,经营是比较惨淡的,也就是说通过停车收费的方式,将很多的消费者拒之门外了。
浅谈:“免费停车场里车辆被盗,消费者能否获得赔偿?
” 在现实生活中前往酒店就餐、入住或在超市购物等活动中,消费者一般都会得到免费停车的待遇。但是,商家一般会告诉你:“我们这里是免费停车的,车辆被盗我们概不负责”。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车辆被盗,车主是否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商家的主张成立吗? 首先,我们要分析一下,消费者和商家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在消费者将车停靠在免费停车位,商家接受那一刻开始起,双方即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其次,既然构成保管合同关系,何种情况下商家需要承担车辆被盗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保管期间,如果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除证明自己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过失以外,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只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保管物毁损、灭失负责。 那么,免费停车是否就等同于免费保管?非也。因消费者在商家处消费,商家提供免费停车,不管该停车场是否收取停车保管费用,其建设以及运营成本会隐性地通过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长期分摊到消费者身上。可以这么认为,车辆保管费实际上隐含在消费者支付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费用中。事实上,只要认真分析一下所谓的“免费停车”,这不过是商家针对消费者来酒店、商场消费所作的一个促销手段,可以说是一个“赠品”,作为精明的商家,他是不可能独自承担该“赠品”的成本的,肯定要摊入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当中,只要这样才符合常理;否则,商家就是在做赔本生意。既然商家提供的“免费停车”实质上不是免费保管合同,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只要商家存在过失,导致所停泊的车辆被盗,那么,商家就有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同样能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得到保护,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得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而商家所规定的“停车被盗,概不负责”在很多情况下本身即是格式条款,因为它符合格式条款的性质“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出现在合同法当中,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可以看出商家的主张因为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无效,消费者的权益仍能够得到保护和支持;至于商家赔偿后的损失,可在被盗案件侦破、确定偷车人后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免费停车”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免费,其本质还是应当属于有偿的商业服务,消费者将车辆停放在相关停车场内,即与商家形成了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一旦车辆被盗,而商家又无法证明其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消费者就有可能获得赔偿。同时,笔者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为防患于未然,在停车场存放车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停车后应当及时向保管人索要保管凭证,有收费的更要索取发票或收据,而且凭证上应当尽量注明您停放车辆的简要情况,如车牌号、时间、地点、保管人签名或盖章; 二、一旦出现车辆被盗、毁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方面可方便公安侦查,尽早破案,另一方面报案时的一些材料也是您今后向保管人索赔的有力证据。 三、尽可能的选择一些保管实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偿付能力有保障的保管人,这样不仅可以减少车辆损失的风险,也可最大限度的保障您车被盗、毁损损后的赔偿额。
住店客人可以享受免费停车的法律规定
如果你确实将车停在宾馆指定停车地点酒店免费停车消费者法,且在宾馆消费,则可构成合同关系,当然可以免费停车。至于车辆被盗或者被损坏,则可依据《合同法》或者《侵权责任法》酒店免费停车消费者法的规定解决。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宾馆免费停车场,外来收费犯法吗
不犯法。
本酒店停车场仅为在酒店消费客人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离开时凭本酒店前台出具酒店免费停车消费者法的票据免费放行)。非酒店消费客人车辆擅自停放酒店免费停车消费者法的酒店免费停车消费者法,按小型车每天每辆x元酒店免费停车消费者法,大型车每天每辆x元收费(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在酒店消费客人的车辆停放到酒店停车场后,仅意味着与酒店场地租赁关系的成立,而非保管合同关系,所以车主下车后请锁好车门,贵重物品请勿放在车内,任何停放车辆及其附件或其所载物件或任何损失或损坏,均与本酒店无关。
酒店免费停车被盗,酒店需要赔偿吗?
酒店应该作出赔偿。
法律分析:外出入住酒店时酒店免费停车消费者法,房客即与酒店之间建立酒店免费停车消费者法了旅店服务合同关系,酒店享有向房客收取费用酒店免费停车消费者法的权利,同时负有对房客提供住宿的义务,且负有一定程度的保障旅客人身和随身财物安全的义务。但房客是自己的人身及财产权利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妥善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在车主将车停靠在免费停车位,商家接受那一刻开始,双方即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本案中,酒店对车辆被盗而承担部分责任原因有三:第一,车主与酒店之间建立酒店免费停车消费者法了旅店服务合同关系;第二,停车系在酒店工作人员指挥下进行停放,亦即酒店知晓车主将车辆停放于其门前的事实;第三,停放车辆的地点属于公共停车场所,未将车辆停于专门停车场,自身也具有一定过错。
扩展资料:
酒店免费停车的免责条款有效性分析:
“免费停车”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免费,其本质还是应当属于有偿的商业服务,消费者将车辆停放在相关停车场内,即与商家形成了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一旦车辆被盗,而商家又无法证明其不存在过失的话,车主就有可能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