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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举措强化旅游消费维权(旅游强迫消费投诉)

KTV免费预定 2023年02月15日 23:06:0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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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旅游出现了问题,产生投诉后,消费者应该怎样维护权利?

近年来,随着旅游市场的火爆,旅游纠纷也不断发生,给游客带来了烦恼。对此,市旅游局提示:作为游客,首先要注意防患于未然,加强自我保护;其次要在发生纠纷时懂得如何正确维权。

预防旅游纠纷,一要做到选择具备资质、信誉良好的旅行社。二要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注重质价相符,不一味追求低价团;三要树立旅游安全和风险转移意识,主动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

老百姓有句俗话叫“丑话说在前头”,这是很有必要的,一旦发生纠纷才能有据可查。市旅游局提醒,游客要注意和旅行社签订一份正规的旅游消费合同,详细写清双方约定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万一发生旅游纠纷,游客应理性解决。首先要与组团旅行社全陪和地接旅行社导游协商,寻找合理而可能的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应遵循一个基本原则:保证游客和旅行社双方的损失降到最小。导游不能解决时,可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游客还可以拨打电话进行维权,节日期间唐山市旅游局的投诉电话:3793165。

如果现场交涉后,仍无法解决问题,游客可保留相关证据,在返程后再追究旅行社违约赔偿责任。要特别注意的是,游客不要在旅游途中采取过激行为,例如拒绝登机、登船、登车或终止行程等,因为依照法律规定,这些行为属于维权过当,扩大部分的损失将不会得到赔偿。 

云南大理哪些措施重拳整治旅游市场乱象?

据央视4月11日报道,4月9日,云南大理州召开全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发布《大理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安排部署全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任务,以自我革命的精神,刮骨疗毒,铁腕整治旅游市场乱象。

《大理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中提出:取消旅游购物店等级评定,取消旅游定点购物。所有旅游购物企业纳入社会商品零售企业进行统一监管;严厉查处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诱骗购物、不明码标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旅游商品质量检测抽检范围和频率,重点加强游客聚集区域旅游商品市场秩序的管理。

对备受关注的旅行社和导游问题,《大理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表示,严禁旅行社在组织接待团队的行程中指定购物店安排购物活动,坚决禁止“不合理低价游”。严厉查处旅行社及司陪人员串通景区、公路沿线休息区、旅游厕所、车站、码头、演艺、住宿等购物场所,以“停车费”“茶水费”“人头费”等形式收取购物回扣、返佣,变相安排和诱导购物;出台加强导游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服务质量的培训实施办法,制定并实施《大理州导游人员计分制管理制度》,强化导游培训和管理工作。保障导游合法权益,监管导游劳动合同的签订,保障导游合理薪酬。完成好电子导游证制作权限下放工作,简化导游证制证程序等。

《大理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包括加强旅游购物市场管理、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提升导游管理水平、加大景区标准化管理、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和保障体系六个方面40条措施,于4月15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旅游购物市场管理

(一)取消旅游购物店等级评定。由州旅游标准等级认定委员会发布通知,取消全州现有旅游购物企业的等级认定,不再开展对旅游购物企业的等级评定工作。

(二)取消旅游定点购物。所有旅游购物企业纳入社会商品零售企业进行统一监管。

(三)开展旅游商店诚信经营服务活动。严厉查处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诱骗购物、不明码标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旅游商品质量检测抽检范围和频率,重点加强游客聚集区域旅游商品市场秩序的管理。

(四)加强旅游商店纳税管理。逐步在旅游经营企业推行税控机管理制度。

二、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

(五)严禁旅行社在组织接待团队的行程中指定购物店安排购物活动。取消旅游合同中的购物附加条款,对违规者予以依法从严处理。

(六)严厉查处旅行社及司陪人员串通景区、公路沿线休息区、旅游厕所、车站、码头、演艺、住宿等购物场所,以“停车费”“茶水费”“人头费”等形式收取购物回扣、返佣,变相安排和诱导购物。

(七)加强对接待旅行社团队餐饮企业的管理。接待团队的餐饮企业必须经过等级评定。严禁设置主次颠倒的餐饮配套购物区域,规范餐饮场所通道设置。严厉查处旅行社以就餐为名变相安排购物,杜绝形成新的灰色利益链条。

(八)坚决禁止“不合理低价游”。以《大理州主要旅游线路诚信指导价》为标准,禁止旅行社发布、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团队。对违规者依法从严处理。

(九)严厉查处“黑社”行为。对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或以客栈、租车行、“旅拍”等新业态为平台组织游客,安排行程,涉嫌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进行从严查处。

(十)严禁旅行社和司陪人员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通过在游客服务中心、酒店、景区摆放宣传品、宣传册的方式,加大对民族特色旅游产品的宣传,提供相关购物信息,合理满足游客的购物等消费需求。

(十一)制定并实施《大理州旅行社计分制管理制度》,强化对旅行社的管理。

(十二)规范旅游合同的管理。旅行社组织团队必须签订组团合同,旅行社之间转接团队必须有委托接待合同。针对大理散客组团的需求和特点,使用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新合同文本中必须载明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载明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标准。严厉查处未签订合同,签订虚假合同、阴阳合同的行为。对违规者依法从严处理。

三、提升导游管理水平

(十三)强化对导游的管理。出台加强导游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服务质量的培训实施办法,制定并实施《大理州导游人员计分制管理制度》,强化导游培训和管理工作。

(十四)建立游客对导游评价体系。通过“大理旅游服务微信公众号”和“来大理网”等渠道,建立导游人员信用公示平台,开展游客对导游服务质量的直接评价。积极申请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开展竞争上岗,形成导游良性竞争机制和良好执业环境。

(十五)保障导游合法权益。监管导游劳动合同的签订,保障导游合理薪酬。完成好电子导游证制作权限下放工作,简化导游证制证程序。

四、加大景区标准化管理

(十六)建立旅游A级景区标准化管理的日常监督机制,对服务质量下滑、配套设施老化的景区,要坚决取消或下调等级。

(十七)加快推进大理古城和其它景区的创A工作。全面完善旅游景区配套设施,提升服务质量。整治重点景区拉客揽客、尾随兜售行为,维护景区周边良好的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环境卫生。

(十八)核定全州A级景区最大游客承载量。以安全为前提,兼顾提升游览品质,重新研究旅游景区游客荷载问题,并分时分段细化执行。

(十九)严格落实“白族三道茶”旅游产品的服务规范。对擅自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旅游演艺产品进行清理整顿,确保旅游演艺产品的服务质量。

五、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二十)完善涉旅案件快速接处警机制。110接处警平台和各地公安派出所,对旅游案(事)件优先受理,快办快结,严厉查处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损害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一)严厉查处“药托”、“酒托”利用公路沿线休息站、旅游厕所和酒吧、餐厅等场所,诱导欺诈旅游者消费的行为。

(二十二)严厉查处以“祈福”、“烧香”、“点灯”等宗教活动为名,欺诈游客钱财,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三)规范旅游餐饮企业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旅游餐饮企业利用节假日期间,游客相对集中时段,哄抬物价、阴阳菜单等欺客宰客行为。

(二十四)严厉查处客栈随意涨价、霸王条款等不诚信经营行为。

(二十五)严厉整治旅游客运市场秩序。严厉查处“黑车”,坚决整治出租车“不打表”收费行为。

(二十六)规范重点旅游景区及交通沿线停车场设置,对擅自圈占停车位收费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二十七)强化旅游安全工作。梳理旅游安全问题清单,排查旅游安全隐患。规范环洱海区域租赁电动车经营秩序。加强对登山涉水、探险高空等旅游经营项目的审批。查处旅行社不购买“云南省旅游组合保险”的行为。

六、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和保障体系

(二十八)完善州、县市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部及指挥中心建设。建立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发挥信息汇集、分析研判、统筹调度、协调指挥、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工作职能。

(二十九)落实旅游市场“1+3+N+1”综合监管模式。在全州重点旅游县市正在开展旅游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州推行,建立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加旅游警察、旅游巡回法庭、旅游工商(市场监管),其他涉旅部门,监察部门综合监管的新格局。

(三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辖区旅游市场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制度,强化县市政府责任,实行区域严防,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所有问题“有人抓、有序抓、有效抓”。

(三十一)配齐配强县市旅游执法力量,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文明执法。

(三十二)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成立大理州旅游业协会,统筹推进各旅游行业协会的机构建设。推动各旅游行业协会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建立诚信自律体系,积极发挥旅游纠纷调解等自律监管作用。

(三十三)积极倡导文明旅游,开展“人人都是旅游形象,处处都是旅游景点”文明旅游宣传活动,同步推进旅游从业人员的文明素质教育与游客文明行为的规范引导,倡导全员共同守护文明,保护好洱海等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

(三十四)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树牢“大旅游”的理念,建立健全旅游工作议事协商和跟踪督办制度。

(三十五)建立违规旅游企业的退出机制。创新管理手段,通过各级职能部门实施单一发力或联合惩戒的方式,对触碰旅游市场监管“红线”的旅游企业坚决实施限时退出。

(三十六)建立旅游违法举报奖励机制。建立旅游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对举报旅游违法行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十七)完善旅游企业信用公示机制。结合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旅游行业优胜劣汰良性竞争机制。

(三十八)加强旅游舆情预警、监控和引导,确保第一时间积极应对、正面发声、及时处理,掌握工作的主动性。

(三十九)建立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评价制度,结合职责清单,制定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考核办法,纳入全州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四十)建立旅游监管履职监察问责机制,发生重大涉旅事件时,监察部门启动监督、问责程序,把各级各部门是否履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严格追究责任。

如何保障旅游消费者权益

第一、不要贪便宜,要找正规旅行社,而且找品牌的。

第二、要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保障双方权益。

第三、要购买旅游保险。

第四、遇到被欺骗,要及时拔打当地旅游投诉电话!

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让游客游得放心舒心开心

我国 旅游 业正从高速发展阶段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从高质量发展要求来看,我国 旅游 服务质量仍存在景区“最后一公里”等 旅游 服务基础设施不完善、导游强制购物、旅行社低价竞争、 旅游 质量监管机制不够顺畅等突出问题

围绕 旅游 服务质量,我国已经初步形成规范 旅游 服务质量的法律规范体系,但在具体内容和细化规定方面,仍有需要完善的空间

近日,文化和 旅游 部印发《文化和 旅游 部关于加强 旅游 服务质量监管 提升 旅游 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称,要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实施 旅游 服务质量监管和提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影响人民群众 旅游 体验的重点问题和主要矛盾开展工作。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近年来,我国 旅游 业不断发展,游客整体满意度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不少地方依然存在 旅游 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导游态度差等问题。

旅游 服务问题频出

背后原因纷繁复杂

“不买干什么报这种团,是骗吃骗喝吗?”

“你们投诉一下试试!”

据媒体报道,今年4月,一个旅行团到达湖南省张家界市某翡翠城,导游先是强制游客购物,在游客未按要求购物后,导游不仅说游客“骗吃骗喝”,而且在游客表示要“投诉”时,回应态度嚣张。

事后,张家界相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责令涉事旅行社和 旅游 购物店停业整顿,处以行政罚款20万元,责令其向游客道歉。涉事导游邱某被处以责令改正和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一些 旅游 乱象频出,例如“雪乡”天价宰客、游客景区购物后发现是假货等。

徐杨现年30岁,家住北京市朝阳区,因为工作时间比较自由,且出差安排较多,经常有机会前往各地 旅游 ,也曾遇到过强迫游客购物的导游。

“两三年前,我跟父母一起去西南地区几个城市游玩,为图省事,我们报了旅行社的团。跟团时说好没有购物环节,但是在游玩时,导游还是多次带我们去玉石城、特产店等,多次推荐产品并催我们购物,在我多次拒绝之后,导游挺不高兴的。”徐杨回忆称。

徐杨还提到,除了导游问题以外,还遇到过其他 旅游 服务质量问题。“有的景区厕所脏臭,洗手池水龙头不出水;跟团游的时候临时增加行程或者减少行程, 旅游 时间都花在路上等。这些问题虽然不算大,但是却影响 旅游 时的心情。”

徐杨对 旅游 服务质量问题的抱怨并非孤例。中国 旅游 研究院(文化和 旅游 部数据中心)针对2021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假期进行的专项调查显示,在假期 旅游 休闲过程中,59.8%的游客认为应该建设和提供更多的硬件设施,24.5%的游客认为应该提供更加舒心的服务,16.4%的游客认为硬件设施和服务水平均需提升。

据中国科学院 旅游 研究与规划设计中心主任助理齐晓波介绍,我国 旅游 业正从高速发展阶段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从高质量发展要求来看,我国 旅游 服务质量仍存在“景区最后一公里”等 旅游 服务基础设施不完善、导游强制购物、旅行社低价竞争、 旅游 质量监管机制不够顺畅等突出问题。

在他看来,当前我国 旅游 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首先是 旅游 行业质量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包括 旅游 质量监管法律或规范体系尚不完善、综合执法人员监管不严、 旅游 行业自律组织不完善。

齐晓波认为, 旅游 开发资金缺乏也是造成 旅游 服务质量不高的原因之一。“ 旅游 景区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且回报期长,如果资金实力不强,就可能导致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粗放开发、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

“我国导游及管理从业人员服务质量意识不强、缺乏专业人才队伍也是一个原因。一些旅行社、景区景点的管理者、导游人员违法经营、欺客宰客,严重影响 旅游 服务质量提升。”齐晓波说。

监管 旅游 服务质量

加强游客权益保护

——推进“互联网 监管”,完善“全国 旅游 监管服务平台”,推广 旅游 电子合同,推进 旅游 电子合同技术标准应用,全面提高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水平。

——建立健全 旅游 服务质量暗访制度和 旅游 服务质量重大事故约谈制度。在 旅游 领域 探索 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人员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支持和鼓励地方建立赔偿先付制度。积极推进 旅游 投诉纠纷调解与司法仲裁相衔接,鼓励各地联合仲裁委员会建立“ 旅游 投诉纠纷仲裁中心”,切实提升 旅游 投诉调解成功率。鼓励各地建立 旅游 纠纷理赔中心、 旅游 消费维权站、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巡回法庭。

文化和 旅游 部印发的《指导意见》,从落实 旅游 服务质量主体责任、培育优质 旅游 服务品牌、夯实 旅游 服务质量基础等6个方面提出29条具体举措,以加强 旅游 服务质量监管,其目标之一是,到2025年,信用监管效能得到有效提升, 旅游 投诉处理及时有效, 旅游 市场秩序更加规范, 旅游 消费环境明显改善。

齐晓波认为,“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设“质量强国”目标,提升 旅游 服务质量是建设质量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新时代 旅游 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 旅游 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性力量。

齐晓波分析,在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 旅游 服务质量是激发城乡居民国内需求、促进消费升级、增加国民 旅游 满意度的有效举措。

“随着国民收入增加、文化要求提升, 旅游 消费更加多元、需求更为细化,对服务质量要求不断提高,对 旅游 服务品牌的重视和要求也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将是扩大内需和消费升级的关键。”齐晓波说。

在齐晓波看来,《指导意见》有诸多亮点。例如,以数字化驱动 旅游 服务质量监管和提升变革,推进“互联网 监管”、完善“全国 旅游 监管服务平台”等,以大数据、互联网、数字化应用引领 旅游 高质量发展。

齐晓波认为,《指导意见》提出信用监管制度、信用承诺、失信名单管理、信用修复机制、信用应用场景等内容,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和 旅游 行业信用体系,为提升 旅游 服务质量提供重要支撑。

“《指导意见》着眼于游客权益保护,提出建立赔偿先付制度,是最大化保障游客权益的创新举措。建立 旅游 投诉纠纷仲裁中心等游客权益保护制度,是破解游客异地维权难的制度创新。”齐晓波称。

完善 旅游 法律体系

多方切实履行责任

2009年,原国家 旅游 局下发《 旅游 服务质量提升纲要(2009-2015)》;2019年,文化和 旅游 部印发《关于实施 旅游 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的指导意见》,对提升 旅游 服务质量进行相关部署。

此外, 旅游 法在总则、第三章( 旅游 规划和促进)、第四章( 旅游 经营)、第五章( 旅游 服务合同)、第七章( 旅游 监督管理)中都提到了 旅游 服务质量。

在 旅游 服务质量的基础标准设定方面,我国已经发布《旅行社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导游服务规范》《 旅游 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旅游 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旅游 度假区等级划分》等标准。

齐晓波认为,未来的 旅游 服务法律体系建设,一方面要加强企业、 社会 、游客等多元主体的参与性以及法律责任,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和各类 社会 机构积极参与 旅游 服务标准制定,鼓励行业协会完善行业标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突出 旅游 服务质量要求,使监管部门、 旅游 者、 旅游 经营者的行为更加规范化、标准化。

旅游 服务法律体系建设并非提升 旅游 服务质量的全部,还需要 旅游 参与主体切实履行责任提升 旅游 服务质量。

王天星建议,监管部门应该指引行业协会、龙头 旅游 服务企业、在线 旅游 经营平台企业等,制定自己的服务质量体系、评价标准等,引领 旅游 经营者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营造服务质量优良可以获得更大发展空间、服务质量低劣将被淘汰的氛围。

齐晓波认为,在 旅游 机构方面,“正如《指导意见》提出培育企业文化、鼓励和支持 旅游 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首席质量官’等内容,应该培育一批品牌 旅游 企业和品牌 旅游 目的地,充分发挥服务品牌对 旅游 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

齐晓波建议,对于游客,应建立游客信用体系,同时让游客成为 旅游 服务质量监管的“吹哨人”,增强游客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培养游客积极参与 旅游 服务质量主题活动,针对“标识标牌”“ 旅游 产品”“ 旅游 服务”“交通出行”“ 旅游 设施”等方面 旅游 服务质量提供建议。

如何维护旅游消费者权益

维护旅游消费者权益要制定和完善旅游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构建政府支持系统,加强政府监督。

一、制定和完善旅游法律法规

首先要制定旅游基本法,旅游基本法是旅游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宪法”,它处于主导地位,具有权威性,它规范旅游经营行为,具体规定旅游消费者的权利,对其基本权利予以特别保护,因此是必不可少的。

同时,在旅游法的指导下制定包内含旅游六要素以及相关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细分法律,形成完整独立的旅游法律体系,为旅游者保护自己的权益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规范旅游合同制度,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合同有利于旅游消费者这一方。

二、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

要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加大执法经费的投入,加强对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大力发挥旅游监察、纪检部门的执法功能,是旅游执法工作落实到实处,同时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诉讼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等,提高整体执法队伍的素质,促进旅游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构建政府支持系统,加强政府监督

构建旅游企业信用机制,积极引导旅游经营企业加强自律建设,形成约束旅游企业信用活动和信用关系的行为规则。完善旅游信息发布制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负责旅游信息的发布,是旅游者充分、及时了解旅游市场最新信息和价。

旅游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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