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试析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 2、旅游的利弊汉语作文
- 3、你认为目前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 4、网络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 5、旅游中遇到强制消费怎么办,懂得这几条就不怕了
- 6、怎样维护自己的旅游消费权益?
试析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试析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文摘要 去往外地包含吃、住、行、游、购、娱于一体的综合消费是旅游消费的通常特征。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索赔权的保障现阶段还存在缺陷,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人员的权利、义务,规范旅游合同,完善责任等措施加强对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论文关键词 旅游消费 消费者权益 纠纷协调 法律保护
随着经济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的旅游业呈大幅度发展的态势。与此同时,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也随之增多,旅游消费在家庭生活总支出中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而旅游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群体中的特殊人群,有着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特性,因此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就成为我国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旅游消费的特点
旅游消费是在人们满足吃穿不愁的基本生活需要之后而产生的更高层次的消费需要。是要通过旅游过程来实现的,其主要形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基础性旅游消费,文化性旅游消费,保健性旅游消费,享乐性旅游消费和纪念性旅游消费。旅游消费同旅游者收入水平、旅游者结构密切相关,也同旅游产品结构与产品质量密不可分。由此可见,旅游消费是人们对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的消费,是一种综合性的消费。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旅游者通过旅行社等相关旅游企业进行旅游消费,享受旅游服务,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消费者”当中的一种。旅游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群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旅游过程中通过从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与普通消费者相比,他们表现出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特性:
1.旅游者身份的暂时性,旅游者的身份仅限于某一次具体的旅行中,只有在某一次具体的旅游活动存续期间,旅游者的身份才有效,当这一次的旅游活动结束,旅游者的身份也随之结束。
2.旅游消费活动的异地性。旅游一般是离开自己的常住地前往异地他乡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说旅游消费活动不在本地进行,旅游者在外地进行旅游活动时,并不属于旅游地的居民,对于旅游目的地的环境、风土人情等情况也是不甚了解,而人在陌生环境中往往更处于不便或遇某种困境。因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更应得到特别关注。
3.旅游消费产品的特殊性。旅游产品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购买的各种物质产品和服务的总和,旅游消费一般包括吃、住、行、游、购、娱,旅游者在旅行中不可避免的会接受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也是旅游消费的一项产品,所以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既购买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又购买相应的旅游服务。
4.旅游消费行为的精神愉悦性。旅游消费属于一种更高层次的消费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商品购买,包括物质消费、精神消费、文化消费,旅游消费者通过旅游消费达到愉悦身心、调解身心健康、休闲度假、了解不同地域风土人情和审美求知等目的。
5.旅游者的消费需求水平在逐年增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并不仅仅关注景点本身,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对旅游景点的文化内涵、旅游设施、服务质量、相应的旅游产品、其他配套项目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除了吃住玩以外,更多的旅游者还会关注文化旅游产品,旅游项目的发展,会更多的关注休闲、度假、疗养、健身、购物等新型的旅游方式。
6.旅游消费法律保护体系的复杂性。旅游消费是一种综合性的消费,是通过众多部门的共同参与来完成的,所以“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的相关企业在旅游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中都有可能发生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请求和获得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等权利。在旅游消费中,安全保障应该是最为重要的。调查发现,旅游消费者在以下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较为严重:
1.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安全保障权是指旅游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时,依法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是旅游消费者应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保障方面现存的问题主要应当表现在:(1)交通安全;(2)景点、或游览区域地形地貌的安全保障;(3)景点、娱乐场所环境和设施的安全保障;(4)餐饮卫生安全;(5)住宿安全;(6)购物消费安全等方面。但从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看,由于上述旅游安全保障欠缺而发生的事故在一些地方时常发生。比如旅游客车在途中发生翻车或碰撞事故,我们在颂扬导游英勇营救旅客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旅游者的安全是否受到了足够保障的问题。还有由于景点、或游览区域存在危险的地形地貌而没有采用保险防范设施而有游客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也有因景点、娱乐场所的游玩设施不过关而导致的游客伤亡事故、游客集体餐饮后发生多人腹泄、游客在住宿宾馆财产丢失或被外人殴打的情况。
2.侵犯旅游消费者知情权的现象较为普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消费者有权了解旅游行程的具体安排,包括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及价格、游览的景点、景点门票、自费情况、优惠内容、游览时间、住宿标准、餐饮标准、购物次数、导游服务费用等。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并不一定规范、完整地向旅游消费者事先报告准确、真实的行程安排和饭店、住宿酒店、景点等消费项目和规格和标准等,有的还或多或少的出现过对旅游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些旅游经营者通过虚假广告的形式,利用词语的模糊表述对旅游商品的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旅行社利用虚假广告或者诱人的价格欺骗旅游消费者与其签词旅游合同,再变相收取额外的自费费用,或者在履行过程中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增加或者变更服务项目、自费项目等。
旅游的利弊汉语作文
到目前为止为什么旅游消费者权益会受损,为什么旅游消费者权益会受损我国实行“黄金周”调休假制度已有六个年头了。据统计,“黄金周”带动了国内出游人数达到了中国有史以来为什么旅游消费者权益会受损的最多人次,累计达8亿多人次,实现了巨大的旅游收入。黄金周也带动了饭店、餐饮、交通、商业、通讯、娱乐等相关行业的发展,有的地区积极运作,希望把“黄金周”变为“黄金月”。“长假经济”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到目前止是实行“黄金周”一个主要论据。
实际上,“黄金周”更多地被人进行经济解读,各地在每个“黄金周”后必然发布的经济捷报,强化了人们对“黄金周”经济特性的认识。而事实上,“黄金周”的意义应当不止于经济。“黄金周”凝聚了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顺应了人民群众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更充分地实现了公民的休息权,而且人来人往也反映着政通人和、国泰民安的景象,提升了国家的国际地位。还有一点更重要是,“黄金周”的实行改变了勤劳朴素中国人的生活休闲方式,培养了大批国人定期休假的习惯,使进入21世纪的中国人生活方式更加以人为本和愈加丰富多彩。 然而,由于缺乏对市场宏观调控的经验和缺乏全国性的长时间全民统一放假模式管理,“黄金周”集中旅游的弊病也日益突出:景点人满为患,超负荷接待导致旅游资源的过度损坏为什么旅游消费者权益会受损;交通拥堵,航班、车次、汽运高度紧张,安全事故增多为什么旅游消费者权益会受损;供求关系的变化,导致旅游价格上涨;接待量的剧增,使服务质量下滑,消费者利益受损;投诉率的提高,迫使许多旅行社人为压缩业务量等。难怪不少旅游者抱怨,“黄金周”期间旅游不是享受,而是受罪。社会上由此出现了不少否定“黄金周集中全民放长假”方式的观点,包括在今年的两会上越来越遭到一些人大和政协代表的质疑:“一窝蜂”的休假形式不从根本上改革,黄金周的含“金”量就会越来越低。代表们指出“黄金周集中全民放长假”存在四大弊端.
首先,“假日旅游”被限定于“五一”、“十一”和春节三个“黄金周”之内,在时间上过于集中,在我国居民消费能力普遍未达到一定高度的背景下,使“黄金周”的火爆与节日后旅游市场的清淡形成鲜明对比,不利于旅游产业长期平稳的发展。 其次假日的集中旅游客观上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为适应对假日集中的旅游消费,造成企业硬件设施供给的常年性、稳定性与假日消费需求集中性之间的矛盾,假日期间的供不应求与此之后的供过于求周而复始的出现,为企业安排生产经营带来了困难。 再次,“假日旅游”中的供求失衡导致服务质量下降,出现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假日期间商家认为“皇帝的女儿不出嫁”,有一种“一锤子买卖”的思想,粗放型服务较多,旅游企业或经营者通常会采取诸如提高旅游景点的收费标准、降低安全保障及改变旅游计划等方法解决供求失衡问题,使消费者权益失去保障,往往是乘兴而来、败兴而归。 最后“假日旅游”使得交通运输压力加大,超负荷接待造成景区破坏、文物和环境保护受损,这些都不利于我国整个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据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发布的2004年国庆黄金周旅游信息通报:10月3日曲阜三孔接待游客8.2万人次,超过核定最佳日接待量的37%,乌镇全天接待游客2.35万人次,超过核定最佳日接待量的135%。10月4日, 北京的故宫、八达岭、颐和园、定陵、雍和宫、凤凰岭等旅游区(点)均超过了核定最佳日的接待量;玉龙雪山接待观光游客超过核定最佳日接待量高达94%
你认为目前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目前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还存在问题
一、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的经常性、广泛性和深入性还不够,少数经营者法律意识仍比较薄弱,采取欺诈、不平等交易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消费者尤其是农村消费者仍然缺乏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对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加辨别或辨别能力较弱,有时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却不知向谁投诉,不知如何投诉。部分消费者证据保护意识薄弱,举证能力较差。
二、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不够好。相关职能部门在消费者维权和市场监管工作中整体联动和协调配合不够,没有完全形成工作合力。少数消委会理事单位履职未完全到位,明知自己是消委会成员,有受理消费者投诉的责任,但由于管理体制、职责分工不同等原因,造成了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认识不够完全统一,工作不够完全协调,有时存在相互推诿、相互脱节的问题。
三、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主要体现在某些领域、某些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网络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在市场上商品交易的双方,一方面是生活消费者。另一方面是商品经营者。作为消费者来讲,往往是以个人的名义从事商品购买活动。但作为经营者来讲,则是以组织的名义从事商品出售活动。因此,以个人名义从事商品购买活动的消费者和以组织名义从事商品出售活动的经营者比较起来,前者显得力量极其弱小,由此而造成了买卖双方交易能力的不对等,使个人消费者成为冲突中的受害者。2010年央视3・15晚会所揭露的惠普公司电脑黑屏事件,虽然牵涉到众多的消费者,但消费者则是以个人的身份出现在惠普,这一在电脑产品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公司面前,显得力不从心,多次交涉无果,受损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其弱势地位显而易见。
(二)消费者消费品知识的缺乏。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为满足自己生理以及心理的消费需要,而购买复杂多样的消费者。但作为商品经营者来讲,则专营某一特定的商品。因此,消费者与商家比较起来,消费品相关知识的差距是非常大的。消费者由于对消费品的质量、性能,不能做出有效的判断,只能被动地听从商家的宣传介绍。正是由于消费品信息掌握程度的不对称,商家往往利用这种优势,在购买现场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宣传、夸大优点、隐瞒缺点、诱骗消费者上当。
(三)消费者的个性误区。
为消费而购买消费品,是消费者的一大购买特点,不管这种消费是生理方面的还是心理方面的。因此,消费往往依据自己的爱好、兴趣以及虚荣心理来选购商品。精明的商家根据消费者在购买现场的言谈、举止以及由此表现出来的欲罢不能、先睹为快的外部特征,对消费者进行诱惑、怂恿,使之步入消费陷阱。这一问题在文化市场上表现尤为突出。比如第一轮生肖邮票中的猴票,由于发行量小,加上通信过程中的消耗,其存世量就更小了。为此,消费者对此票趋之若鹜,不惜破费购买。正是由于这种消费上的冲动性,被拥有现代营销手段的经营者所利用,有些经营者用相当逼真的假冒邮票哄骗集邮爱好者。当人们从兴奋中冷静下来,方知受骗,但已为时已晚。消费者的个性误区,为自己的消费生活付出了代价。
(四)消费者组织力量的不足。
消费者的消费生活,是通过与商家买卖的交易来实现的。在每一次的商品交易中,即使是权益受到了损害,消费者也只能是单打独拼,没有力量与经营者组织体相抗衡。经营者组织体以自己的团体优势应对个体消费者是易如反掌的事情。后来虽然成立了消费者协会,这一被称为消费者的“娘家人”的组织形式,但这一组织形式毕竟是民间组织,而不是官方机构。消费者在遇到了非常棘手的,重大的权益侵害案,消协却无能为力,只能通过司法程序的介入,最终得到解决。因此,消费者组织力量的不足,导致了经营组织者在消费者面前有恃无恐、胆大妄为,权益侵害个案一桩接一桩,有的甚至是不了了之。
旅游中遇到强制消费怎么办,懂得这几条就不怕了
我相信很多人旅游跟团都会遇到强制消费,曾经也有人在锦里逛街的时候,被导游关在一家店中要求强制消费,不消费不准离开,其实不光是去国外,去很多地方旅游都会出现这些情况,这些在法律边缘游荡的人,他们利用这些漏洞,疯狂的操作,来获取利益,如果你到成都也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才好呢?如果懂得这几条,你就不不用担心遇到强制消费了,在新的旅游法规里面就有明确的规定,当消费者在旅游权益受损的时候,以下几种方式可以解决。
首先是第一个是协商解决,这个也是标准的步骤,就是团结当时旅游团的其他人的力量,和导游或者其他组织这场强制购物的负责人进行协商,派出一个口吃表达可以的人,进行协商,协商的内容就是反对这次强制购物,但是我们可以自由的选择几件作为一个相对合理的结果,假设说协商,第二个就是马上百度查询旅游机构或者消费者协会的电话,将实际情况说明清楚,这也是旅游前要准备的,就是相关单位的联系方式,如果走到这一步,只要你的描述属实,就会被受理。
受理之后,就有相关的人来进行仲裁,仲裁的话就会有一些非常复杂的高级协商过程,一般协商结果都会比较满意,但是假设说遇到不满意怎么办,还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现在诉讼书很多APP都可以代写,非常的方便,如果因为侵犯消费者权益一般机构会在24小时进行反馈,你将真实的情况描述清楚就行了,还有你想要得到什么样的处理结果也要讲清楚,打个比方如果是强制消费,就可以说因为导游在某地,必须强制消费多少,负责就会限制我的人生自由。
一般这种就属于非常严重的一个消费者权益危害,最近几年国家也在大力抓这种钻空子的旅游团,或者其他深度的变种的交易,这种不仅仅危害消费者的权益,还会让社会存在不稳定的因素,打个比方,假设说有些脾气比较暴躁的,遇到这种强制消费,肯定忍不住大打出手,而这个时候,对方肯定早有准备,而吃亏的最后就变成自己的,不管能赔偿多少钱,受伤的是自己,心态一定要摆正,好的,最后祝福大家每一趟的旅行都有一个好的结果。
怎样维护自己的旅游消费权益?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喜爱旅游度假。然而在旅游的途你可能会遇到一些"小麻烦",当他人侵犯你的合法权益时,你该怎样学会动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盘点一下旅游消费途中大家最在意的几个问题!
霸王条款"如何认定?
【案例】云南昆明导游小庄带着一个东北旅行团沿昆明、大理、丽江、香格里拉一线旅游。旅行社用了两三页宣传资料,把沿途的景区景点吹得天花乱坠,等到签合同时,游客发现,上面列出的主要是诸如"远眺苍山"、"车观三塔"、"远望虎跳峡"等条文。外地游客对此并不知情,到了实地才发现,浏览的不过是车窗外匆匆而过的风景,连停下来拍张"到此一游"照片的时间都没有。一整趟下来,除了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和不用门票的大理古城、丽江古城外,旅行社基本没有安排像样的景点。游客怨声载道,纷纷要求赔偿。
【解读】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一些旅游服务企业在旅游合同中设置的种种不公平的"霸王条款",既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与我国日趋成熟的旅游消费市场格格不入。
对"霸王条款"问题,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社擅改行程怎么处理?
【案例】梁某等26人参加了广州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丽江五天游。行程的第二天早餐后,导游未征得游客同意,擅自增加了茶马古道旅游项目,收取每人100元。行程结束后,梁某等人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增加的自费项目款。
【解读】导游的行为违反了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约定,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全额退还梁某等人参加自费项目的款项。
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怎么办?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还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李物品丢失怎么办?
【案例】广州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爱琴海9日旅行团,游客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该旅游团到达土耳其后,全团客人在一次下车参观景点时,由于司机大意没关好车窗,导致全团游客让领队保管的护照及游客携带的财物在旅行车中被盗。案发当日,全体游客被送往酒店等待警方寻找并通知了中国领事馆。经过多方联系,次日早上,前往领事馆补办临时护照,但由于当地导游不熟悉路况,并没能如约到达领事馆,只好与领事馆商议待照好相片后于第三天上午(周六)加班处理。补办了护照后,第三天晚上全团客人终于安全回国。
【解读】按有关部门规定,领队收取游客证件办理有关手续后应立即归还,除非游客要求领队帮忙保管,游客个人证件应由其本人自行保管,由于领队工作失误导致游客证件丢失,旅行社应承担相应责任。出团前游客购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