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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的暂时性(旅游消费的暂时性包括)

投稿 2023-02-25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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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疫情给旅游业带来了多大的伤害?

小编觉得肺炎对于旅游业的影响在于旅游业本身的特性。旅游业是一个对外部环境敏感型行业。需要人们的参与旅游业才能很好地发展,由于肺炎对文化旅游业的影响。人们在家里面进行隔离出现在道路上的人很少,所以对旅游业产生旅游消费的暂时性了一定的影响。

  旅游业是旅游消费的暂时性我国经济发展重要的经济来源,对于我国的发展也起到旅游消费的暂时性了一定的因素,旅游行业的几乎所有细分领域均涉及人群以及社交。所以这就对于旅游业的影响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人员的隔离对于疫情很重要,国家也是着重看中旅游消费的暂时性了这一点,及时地对疫情做出了防范,虽然旅游业的下滑,但是人的生命安全得到了保障。但我们有理由充分相信,有着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有着文化和旅游部的指挥和引领,文化和旅游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的良好趋势和局面不会变,14亿人民群众对以文化和旅游消费为代表的美好生活需求只会增加不会减少。

  旅游业的发展给我国带来了很大的好处,肺炎的到来,让旅游业暂时性的受到了阻碍,但不影响其本质上的发展。国家对于会员的整治做得很到位,相信要不了多久旅游业将逐渐发展起来,让我们等待旅游消费的暂时性他重建辉煌的一天。我相信,国家一定会很好的整治肺炎不久的将来来我们就能像以前一样生活希望全国人民都有这份信心,我们也等待着那一天的到来,相信祖国相信党旅游业也会重现光辉,重新带来不一样的景象。

好了,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到这里吧,我相信大家的想法各有各的不同,如果大家有什么想要和我们分享的,都可以在评论区下方留言讨论哦。

试析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试析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文摘要  去往外地包含吃、住、行、游、购、娱于一体的综合消费是旅游消费的通常特征。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索赔权的保障现阶段还存在缺陷,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人员的权利、义务,规范旅游合同,完善责任等措施加强对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论文关键词  旅游消费 消费者权益 纠纷协调 法律保护

随着经济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的旅游业呈大幅度发展的态势。与此同时,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也随之增多,旅游消费在家庭生活总支出中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而旅游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群体中的特殊人群,有着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特性,因此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就成为我国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旅游消费的特点

旅游消费是在人们满足吃穿不愁的基本生活需要之后而产生的更高层次的消费需要。是要通过旅游过程来实现的,其主要形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基础性旅游消费,文化性旅游消费,保健性旅游消费,享乐性旅游消费和纪念性旅游消费。旅游消费同旅游者收入水平、旅游者结构密切相关,也同旅游产品结构与产品质量密不可分。由此可见,旅游消费是人们对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的消费,是一种综合性的消费。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旅游者通过旅行社等相关旅游企业进行旅游消费,享受旅游服务,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消费者”当中的一种。旅游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群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旅游过程中通过从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与普通消费者相比,他们表现出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特性:

1.旅游者身份的暂时性,旅游者的身份仅限于某一次具体的旅行中,只有在某一次具体的旅游活动存续期间,旅游者的身份才有效,当这一次的旅游活动结束,旅游者的身份也随之结束。

2.旅游消费活动的异地性。旅游一般是离开自己的常住地前往异地他乡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说旅游消费活动不在本地进行,旅游者在外地进行旅游活动时,并不属于旅游地的居民,对于旅游目的地的环境、风土人情等情况也是不甚了解,而人在陌生环境中往往更处于不便或遇某种困境。因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更应得到特别关注。

3.旅游消费产品的特殊性。旅游产品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购买的各种物质产品和服务的总和,旅游消费一般包括吃、住、行、游、购、娱,旅游者在旅行中不可避免的会接受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也是旅游消费的一项产品,所以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既购买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又购买相应的旅游服务。

4.旅游消费行为的精神愉悦性。旅游消费属于一种更高层次的消费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商品购买,包括物质消费、精神消费、文化消费,旅游消费者通过旅游消费达到愉悦身心、调解身心健康、休闲度假、了解不同地域风土人情和审美求知等目的。

5.旅游者的消费需求水平在逐年增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并不仅仅关注景点本身,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对旅游景点的文化内涵、旅游设施、服务质量、相应的旅游产品、其他配套项目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除了吃住玩以外,更多的旅游者还会关注文化旅游产品,旅游项目的发展,会更多的关注休闲、度假、疗养、健身、购物等新型的旅游方式。

6.旅游消费法律保护体系的复杂性。旅游消费是一种综合性的消费,是通过众多部门的共同参与来完成的,所以“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的相关企业在旅游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中都有可能发生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请求和获得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等权利。在旅游消费中,安全保障应该是最为重要的。调查发现,旅游消费者在以下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较为严重:

1.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安全保障权是指旅游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时,依法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是旅游消费者应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保障方面现存的问题主要应当表现在:(1)交通安全;(2)景点、或游览区域地形地貌的安全保障;(3)景点、娱乐场所环境和设施的安全保障;(4)餐饮卫生安全;(5)住宿安全;(6)购物消费安全等方面。但从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看,由于上述旅游安全保障欠缺而发生的事故在一些地方时常发生。比如旅游客车在途中发生翻车或碰撞事故,我们在颂扬导游英勇营救旅客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旅游者的安全是否受到了足够保障的问题。还有由于景点、或游览区域存在危险的地形地貌而没有采用保险防范设施而有游客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也有因景点、娱乐场所的游玩设施不过关而导致的游客伤亡事故、游客集体餐饮后发生多人腹泄、游客在住宿宾馆财产丢失或被外人殴打的情况。

2.侵犯旅游消费者知情权的现象较为普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消费者有权了解旅游行程的具体安排,包括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及价格、游览的景点、景点门票、自费情况、优惠内容、游览时间、住宿标准、餐饮标准、购物次数、导游服务费用等。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并不一定规范、完整地向旅游消费者事先报告准确、真实的行程安排和饭店、住宿酒店、景点等消费项目和规格和标准等,有的还或多或少的出现过对旅游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些旅游经营者通过虚假广告的形式,利用词语的模糊表述对旅游商品的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旅行社利用虚假广告或者诱人的价格欺骗旅游消费者与其签词旅游合同,再变相收取额外的自费费用,或者在履行过程中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增加或者变更服务项目、自费项目等。

全球的旅游消费现象有哪些!

旅游消费就其消费主体而言,属于个人消费范围。旅游者是否选择旅游消费活动、什么时候消费、消费什么旅游产品、消费层次与消费量怎样等诸多旅游要素,都取决于旅游者的旅游消费意识和倾向、旅游消费习惯、旅游消费能力、旅游消费水平等,最终的旅游消费效果也是因人而异的。

旅游消费的精神性

旅游消费作为一种个人消费,从内容上来看,包括精神和物质2方面,除了有形的以商品形式存在和无形的以文化形式存在的精神消费品以外,还包括以此为依托的消费性服务在内。所以,旅游消费包括人们在旅游中获得的满足其享受和发展需要的旅游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以这些为依附的旅游服务3个方面。其中,物质形态的旅游产品的消费只是一种外在的形式或其中极少的一部分,旅游者真正所消费的是以物质的旅游产品为依托的精神和服务产品。

旅游消费的高层次性

人们的消费需要包括基本生存消费、发展消费、享受消费三个方面。基本生存消费是维持个人和家庭最低限度的消费标准;发展消费和享受消费则是人们为了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陶冶情操,发展智力和体力,从而达到劳动力内涵扩大再生产要求的消费。旅游消费是人们在基本生活需要得到保障之后而产生的高层次的消费需求。

旅游消费是综合性的消费

旅游消费是一个连续的动态过程,它贯穿于整个旅游活动之中,因而综合性的特点较为突出。首先,从旅游消费的对象看,旅游消费的是旅游产品,而旅游产品本身是一个综合体,它是由旅游资源、旅游设施、旅游服务等多种要素构成的。其中,既包含物质的因素,也包含精神的成分;既有实物产品,又有以活劳动表现出来的服务;既有劳动产品,又有非劳动的自然创造物等。其次,从旅游消费的内容看,旅游消费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旅游者必须购买交通产品以实现客源地与目的地之问以及目的地内部的空问位移;必须购买住宿和餐饮产品以满足食宿方面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必须购买游览、娱乐产品,以实现旅游的目的。可见,旅游活动是集行、游、住、食、购、娱为一体的综合性消费活动。再次,从旅游消费的效果看,旅游者所获得的是一种综合的消费效果。旅游消费不仅满足了旅游者的精神发展及享受的需要,同时,由于旅游者离开了原来的生活环境,在旅游过程中也有诸如吃、住等的基本生存需要,旅游消费也满足了旅游者的这种较低层次的需要。

旅游消费是一种以劳务为主的消费

这里所说的劳务是指服务。服务是以活动形式存在的。在旅行游览过程中,旅游者首先必须满足基本的生理需要,因而必然要消费一定量的实物形态的产品,但从总体上看,服务消费占主导地位。旅游服务消费,不仅在量上占绝对优势,而且贯穿于旅游者整个旅游活动过程的始终。旅游服务消费主要包括住宿服务、翻译服务、交通服务、.导游服务、代办服务、文化娱乐服务、购物服务、餐饮服务等。因此,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将直接影响旅游产品的质量,影响旅游企业的形象。

旅游消费与旅游产品的生产、交换的同一性

在一般物质产品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生产、交换、消费是三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先有生产,然后才有交换和消费。而以服务为核心的旅游产品则不同,,旅游产品是不可转移的,旅游者必须离开常住地前往旅游目的地进行消费。旅游者的实际购买、消费旅游产品的过程,就是旅游产品的生产过程。旅游产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在时问和空间上都是统一的。它们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具有不可分割性。

旅游消费具有不可重复性

旅游消费的不可重复性一方面表现在同一时问旅游者只能购买一次旅游活动,从而只能消费一个单位的旅游产品,而不像物质产品那样,消费者可以同时购买多个或多种’产品。另一方面,旅游产品的使用价值对旅游产品的购买者来说在时问上具有暂时性。这就是说,某个旅游者只在他购买该次旅游活动的时问范围内,他才对该旅游产品具有使用权,而不像其他物质产品,消费者在购买后即对其拥有所有权,可以重复使用,还可以随意转借他人使用。一旦旅游活动结束,该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使用权即告结束,旅游者消费活动亦随之停止。对于旅游产品中服务的部分而言,时间性则更为强烈。旅游活动结束,旅游者离去,旅游消费终止,旅游服务也即告终止。可见,旅游产品的不可转移性和不可储蓄性的特点,决定了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消费是不可重复的。

旅游消费是弹性较大的消费

旅游消费是在人们的基本生存需要得到满足后而产生的一种较高层次的消费需要。一般来说,满足人们生存需要的产品,需求弹性较小,而满足人们发展和享受需要的产品需求弹性较大。旅游消费属于需求弹性较大的消费。除旅游产品的质量、价格、旅游者的收人水平外,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旅游者的个性特征如年龄、职业、性别、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因素,以及旅游地的旅游供给因素和客源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旅游消费的数量和质量。

旅游消费具有多样性

由于人们的旅游动机不同,选择旅游活动的形式也必定千差万别,不同形式的旅游活动必定有不同形式的消费水平、消费范围和消费结构。每种旅游活动消费的物质产品和服务也大相径庭。因此,旅游消费具有多样性的显著特点。

旅游消费具有互补性和替代性

从旅游消费的综合性特点派生出旅游消费的互补和替代的特点。旅游消费的互补性是指一项旅游消费的实现必然伴随着其他项目旅游消费的产生。如旅游者到某地旅游,除了要支付景观游览费外,还要支付住宿费、餐饮费等。旅游消费的互补性特点要求有关部门及企业互相配合、加强合作,才能提高综合经济效益;’旅游消费的替代性是指旅游消费对象的各个构成部分之间具有相互替代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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