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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问题是:旅游者作为消费者跟其他消费者有何不同?
旅游者是把自己辛苦赚旅游者本质属于消费者吗的钱拿到别人旅游者本质属于消费者吗的家乡花掉,其旅游者本质属于消费者吗他消费者是购买着自己需要的日常生活用品
什么是旅游消费者
要理解旅游消费者的概念,首先我们先要理解什么是旅游。旅游是现代人的一种特殊生活方式,其特殊性在于,它不是为了解决人们的物质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享受,而且这种精神享受或者说精神生活又具有异地性、短暂性、非就业性和综合性的特征。[1]旅游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获取精神享受。旅游消费者也可以简称为旅游者。关于旅游者的概念,国际社会上有不同的界定。最早对旅游者进行定义的是在19世纪后期的英国和瑞士:“以观光旅游为目的的外来旅客,出于一种好奇心,为了得到愉快而进行旅行的人。[2]”1975年成立的全球性政府间旅游国际专门组织——世界旅游组织(WTO),在1984年规定了国内旅游者的概念:“任何因消遣、闲暇、度假、体育、商务、公务、会议、疗养、学习和宗教目的,而在其居住国,不论其国籍如何,所进行的24小时以上、一年以内的旅行的人,均视为国内旅游者。[3]”1991年6月28日,世界旅游组织在渥太华召开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与会者包括中国在内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多名代表。与会者经过广泛讨论,对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普遍使用的概念达成了共识,并形成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建议书》。会议将旅游者因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不同类别分为国际旅游者与国内旅游者。国际旅游者是指“至少在访问国家集体的或私人的住宿设施住宿一个晚上的国外旅客”;国内旅游者是指“任何一个居住在一国,到这个国家内某一地方旅行,离开他(她)惯常居住的环境,在访问地的集体或私人住宿设施停留至少一夜,但不超过一年,并且访问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的人。”根据这两个定义,我们分析所谓旅游者既不同于居民,又不同于一般游览者,他(她)们有三个特点:一是离开惯常住所到国内另一地方或另一国参观游览访问;二是在访问地至少停留一夜;三是不为就业或经济目的。[4]我国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理论上也有较多表述,一般公认的观点是:“旅游者指离开常驻地到异地,时间不超过一年,进行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或者其他形式旅游活动的人。[4]”与国际上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相比较,这个概念由于时间上取消了下限(24小时),所以涵盖了“当日游”而且不在外过夜的游客,从而扩大了旅游者的范围,保护了“一日游”游览者的合法权益,比较符合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的实际现状。但是,上述概念也有不足之处,如列举6了旅游的六种形式显得十分繁琐,不符合概念高度概括的特点和要求。笔者认为,从扩大和便利保护我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我国应参照墨西哥等国规定①,尽快制定出我国的旅游法,在立法上对旅游者的概念及其合法权益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综合国际社会上对旅游者概念的说法,我国《旅游法(1990年送审稿)》规定,可以对旅游者如此定义:“旅游者是指离开常住地到异地,不是为了定居和谋求职业,进行观光、探亲、访友、度假和通过参加会议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形式进行旅游活动的个人。[5]”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消费者概括为: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旅游消费者就是旅游者,在法律本质上就是消费者,所以旅游消费者法律定义应为:为了满足自身精神生活的需要,从旅游市场进行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的自然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共有九项: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权。这九大权利可以看作是旅游消费者自然享有的默示权利。然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法,可以发挥保护一般消费者利益的作用。但旅游者由于其费客体是旅游商品和服务,多数旅游商品和服务都是无形的,只8能通过感觉感知。所以说旅游者虽然是消费者,但属于特殊消费者。对此类服务消费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存在很大欠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条款中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等均涉及到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两方面的内容。但服务消费的内容明显少于实物消费的相关规定,而且规定不明确而流于形式。如第8条第1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2款:“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怎样理解旅游消费的性质?
1、旅游经济是一个重要旅游者本质属于消费者吗的经济行业它的本质属性是经济性
首先旅游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之上的,没有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作保证,就不可能产生旅游需求和旅游供给。其次,旅游经济由各种大小不同、地点不同、性质不同、组织类型不同、服务范围不同、提供服务方式业不同的企业组成。这些企业直接或间接地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在满足游客物质文化需要的同时,从中盈利并力图通过经济核算,以获得最佳经济效益。许多国家都已经把旅游经济列为国民经济中的一项重要产业,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之中。再次,旅游经济是综合性经营的行业,它可以促使和带动与旅游有关的其它经济行业的发展,进而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还可以增加外汇收入和促使货币的回笼。
2、旅游经济属于第三产业
旅游经济生产旅游商品旅游者本质属于消费者吗,并通过出售这些商品,获得经济效益。旅游经济是一种产业。我们知道社会经济结构可以分为三个产业:哪三个产业?
第一产业:农业(这里的农业是广义的农业,包括农、林、牧和)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
第三产业:除第一、二产业外的所有的产业。在我国第三产业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流通部门(如交通运输业) 第二层次: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如金融)
第三层次: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如文教卫)第四层次: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如国家机关、警察、军队等。)旅游经济属于哪一个产业?
第三产业的第二层次,是为旅游者完成旅游活动提供服务的行业。
3、旅游经济具有文化性质
从消费角度看,旅游消费主要是一种文化性消费,即旅游消费在构成上虽然离不开物质资料但主要是文化性、精神性资料。旅游者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钱和时间从事旅游活动,其动机都是为旅游者本质属于消费者吗了获得一种物质文化享受满足其较高层次的心理需求。旅游者在食、住、行、游、构、娱等方面所付出的消费,其本质是文化消费,如旅游者欣赏名山大川、了解文物古迹、体验民俗风情、品尝美味佳肴、感受旅游乐趣,都是文化消费行为。旅游经济就是以生产和制造能满足这种旅游消费需要的产品为己任,并通过与旅游消费者的交换而获得经济效益的。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具有一定文化内容的、有特色的产品和优质服务,满足旅游者的需求,帮助旅游者实现其完美的旅游愿望,同时表现了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文化发展水平。因此,旅游经济既是经济产业,有是文化事业,而且对社会文化的发展起着一定的推动与促进作用。旅游经济在出售“服务”产品时,要突出文化性,在旅游整个过程中要深入发掘文化内涵,以满足旅游者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