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怎么样才算违反了《限制高消费令》?
- 2、限制高消费可以到量贩式KTV吗?
- 3、KTV强制消费算违法吗 主要是酒水 不给外带 算违法吗
- 4、KTV设最低消费合法吗?
- 5、什么样的消费状况,才是属于高消费的范畴呢?
-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怎么样才算违反了《限制高消费令》?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规定进行高消费,即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行为,就算违反了规定。违反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五、关于限制高消费令的解除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旨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促使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实现的,人民法院继续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不仅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没有实际意义,而且会侵害到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高消费令,无需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另行提出申请。
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
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的,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两种情况下,虽然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了保障,但因尚未最终实现。
人民法院只能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决定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而不能依职权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的形式。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的形式应与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形式相同。
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时,若向有协助调查、执行义务的单位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在解除限制高消费令时,也应当通知相应义务主体。
要避免以公告代替通知,防止有关单位因看不到公告而继续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自由,侵犯被执行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时,如果在相关媒体做了公告。
在解除限制高消费令时,也应在同一媒体上公告,以最大程度地消除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带来的不利影响,恢复被执行人的消费自主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限制高消费可以到量贩式KTV吗?
在ktv消费算违反高消费令你好在ktv消费算违反高消费令,是可以在ktv消费算违反高消费令的。首先量贩式在ktv消费算违反高消费令的KTV并不属于高消费的一个地方。
KTV强制消费算违法吗 主要是酒水 不给外带 算违法吗
不给外带?每个场所有不同的规定,规定的不算违法。强制消费算违法
KTV设最低消费合法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在ktv消费算违反高消费令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在ktv消费算违反高消费令的经营者在ktv消费算违反高消费令,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KTV在包房里设定“最低消费”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作为消费者,其中一项重要的权利就是自主消费权。所谓自主消费,就是消费者自己决定消费的方式、消费的数量等。
什么样的消费状况,才是属于高消费的范畴呢?
高消费顺序一般是法院对违反法律规范者的处罚。如果他们被处罚后未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此时不会被取消。处罚执行期间,不可能买到成本相对较高的产品。所以很多人在确认符合解除限制的条件后,会要求解除限制。
第一,高消费限制令什么时候可以解除?
法院限制的高消费令,在遗嘱执行人提供担保后,可以立即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
高消费限制期间,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或者经执行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高消费限制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通过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因丧失信托而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被执行人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列入背信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有多种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被背信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或者积极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二,关于限制高消费的范围
一般来说,消费不仅包括生活消费,还包括商业消费。“高消费行为”是指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抚养人必要的生活或业务费用的消费,必要的生活或业务费用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最低收入水平和被执行人的情况确定。如果高消费的范围太原则性,在实践中就不容易操作;但规定过于具体,可能会出现疏漏。
因此,为了兼顾原则性和可操作性,《限制高消费条例》列举了以下8种高消费行为,同时设置了底层条款: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火车、轮船等二等舱或二等以上舱。在征求社会意见的过程中,建议机票打折后比火车硬座便宜,不要列为高消费。我们认为,按照全国平均消费水平,飞机还是属于高档交通工具,坐飞机出行应该还是属于高消费。
2.在酒店、酒店、夜店、高尔夫球场等星级以上的地方做高消费。在实践中,很多酒店为了经营方便,不申请星级,但符合星级标准的也要禁止。另外,在本项所列以外的地方,如果从事公众认可的高消费也要禁止。
3.购买房产或建造、扩建或装修高档房屋。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人提出,购买房地产不仅是一种消费行为,也是一种投资行为。被执行人购买不动产后,可能使其财产增值,不应禁止。我们认为,限制高消费是一种间接的强制措施,旨在减少消费自由,压缩其生存空间,迫使其自愿履行义务。至于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最终是否会导致其财产减少,则是另一个问题,不影响对被执行人采取高消费限制措施。
4.租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工作。关于“高级”的标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被执行人的情况不同,人民法院需要对被执行人施加的威慑力量也不同,很难做出统一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实践中,应当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被执行人从事的行业、案件执行的具体需要等因素,确定相对合理的标准。
5.购买业务运营不需要的车辆。《限制高消费条例》限制的是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而不是“消费”。因此,不应禁止因业务需要购买车辆。业务操作需要什么,由人民法院结合当地业务发展水平、被执行人情况等因素具体判断。
6.旅游度假。按照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旅游度假并不被社会认可为生活必需的消费。而且旅行度假需要支付一些费用,比如交通费、住宿费、旅游景点门票等,必然会导致遗嘱执行人财产的减少。有助于保护遗嘱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限制高消费条例》规定,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带着财产旅行或者度假;被执行人是单位的,不允许用单位的财产组织员工旅游度假。
7.孩子们上私立学校,学费很高。据调查,在实践中,部分遗嘱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却同时花费高额学费送子女上私立学校。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反映了遗嘱执行人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态度,也严重损害了遗嘱执行人的利益,应当予以禁止。需要注意的是,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高消费限制措施之前,如果子女就读的是高成本私立学校,不应该被勒令退学,因为在被执行人承担义务之前并没有违反法律义务的意思,退学一般不会增加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所以勒令退学没有意义。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很多保险理财产品都是储蓄和投资。如果允许遗嘱执行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这些产品,会导致遗嘱执行人财产的转移和不当减少。
9.生活工作不需要的其他高消费行为。实际上情况很复杂,高消费的行为很多。为了防止遗漏,这一项规定在底部。
在执行实践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规避限制高消费令,人民法院应把握一个基本原则,即无论被执行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支付高消费自己,还是以他人的名义支付高消费自己,还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高消费自己,只要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就应禁止导致其财产减少的高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第四条 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高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高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第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第七条 限制高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第八条 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九条 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