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采集

旅游强迫消费李云(旅游被迫消费)

采集 2023年02月21日 06:34:3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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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导游强迫交易获刑几年?

6月10日,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云强迫交易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李云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李云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李云受昆明云迪国际旅行社聘用,在云南省景洪市为所带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并带游客到定点商家消费过程中,为达到迫使游客消费的目的,采取辱骂、威胁、对不参加消费的游客不发放房卡、对与其发生争执的游客驱赶换乘车辆等手段,强迫8名游客购买商品、消费“傣秀”自费项目,强迫交易金额达15156元,情节严重。

被告人李云强迫交易的视频于2017年12月17日在网上发布后,至12月29日该视频被60余家媒体网站、论坛和微信公众号转载报道,网民阅读总量17000余次,相关贴文680余条,转发8250余次,评论16200余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件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及时调查,公安机关及时立案,积极有效回应了群众的期盼。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云的部分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共计五十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中,被告人李云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真悔罪,并当庭道歉。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云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一)、(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但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过错有较好认识,能主动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杀一儆百,希望多有的导游都引以为戒。

来源:新浪

强迫交易罪能否震慑旅游强迫购物?

017年12月24日,姜某某带领两辆大巴车的游客从哈尔滨前往雪乡途中,以威胁、辱骂等言语迫使游客购买景点自费项目,因此与游客宗某某、宋某某发生争执,两名游客被姜某某殴打致轻微伤。今年6月12日,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新闻配图

2017年12月13日至15日,李云在云南景洪带游客到定点商家消费过程中,采取辱骂、威胁、对不参加消费的游客不发放房卡、对与其发生争执的游客驱赶换乘车辆等手段,强迫8名游客购买商品、消费“傣秀”自费项目,强迫交易金额达15156元。今年6月10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对李云强迫交易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李云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个月内,云南和黑龙江、一南一北判决了两起涉旅游的强迫交易案,堪称罕见。旅游业的强迫购物现象是一种常态,而强迫交易罪名却鲜有登场,恐怕不是因为旅游强迫购物行为都未构成强迫交易罪,而是司法极少介入。以至于不少的旅行社和导游甚至都忘记或压根就不知道法律上还有“强迫交易罪”这一条。

今后旅游强迫购物现象能否明显减少,是最能检验这两起案例的普法效应。但只有普法并不够,关键还要取决于各地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部门能否严格依法办事。旅游强迫购物是长期普遍存在的问题,但鲜见司法机关对涉事导游追究强迫交易罪,主要原因是行政执法部门不移交,往往只是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对强迫购物问题进行行政处罚了事。即便警方介入,也多是配合旅游行政部门执法,似乎根本就想不到刑事立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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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头看看媒体报道、网络曝光过的大大小小的导游强迫购物事件,和哈尔滨姜某某同样恶劣的情况并不少,强迫购物貌似已成常态,而强迫交易罪不常有。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能否持之以恒地对待旅游强迫购物问题,而不是被舆论推着走,这个问题恐怕是旅游从业者和广大游客最关注的。

按照法律规定,强迫购物达到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时,就达到立案标准。而现实中,只要出现强迫购物和购票,几乎任何一个旅行团都能很轻易地达到1万元以上。如果各地都能严格执法、有案必立、有案必诉必审,旅行社、导游只要强迫购物便触到强迫交易罪的“高压线”,旅游强迫购物应该不会继续成为常态现象。

而严格执法正是对地方旅游经济最有效的保护措施,那么,强迫购物能否降温乃至绝迹,也检验着地方政府发展旅游经济的决心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诚意。

为何说导游强迫消费被判刑是一堂教育课?

报载,云南景洪市导游李云,在带团期间因强迫购物与游客发生冲突,称其“骗吃骗喝”并用言语辱骂。6月10日,景洪市法院一审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导游强迫购物消费被判刑,是因为李云强迫游客购买商品,强迫游客消费自费项目,构成了强迫交易罪,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李云的刑是应该的。

导游强迫购物消费被判刑,虽是个案,但其意义现实而深远,是一堂深刻的教育课,值得导游们好好学习。

时下,导游强迫游客购物、消费,不算什么新闻,在旅游业中随处可见。如深圳导游邬敬民曾有本书《叫我如何不宰你》就揭露了其中的黑幕。究其根源,说穿了,都是“零团费”惹的祸。

试想,游客的吃住由谁买单?导游的工资由谁来发?于是,当游客所交的费用不足以抵用基本费用(门票、食宿等)时,导游不是强迫游客购物消费,就是选择低住宿、吃喝标准等,从中提取回扣作为补偿,实则是“羊毛出在羊身上”。造成这种现象,除了信息不对称,游客容易受骗以外,关键是旅游监管机制存在缺陷。旅游主管部门既是行业的代言人和推动者,也是监管者,像这样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怎么能实行有效监管呢?虽然《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规明确规定,导游不得收受购物回扣,但由于监管不到位,导致导游成“导购”早已成了旅游业的“明规则”。

对于导游强迫游客购物消费,不是没有好的监管办法。而今,导游强迫消费被判刑,从法律的角度对强迫游客购物消费的导游说不,并给予严惩,为治理这种不法导游提供了治理样板,值得借鉴。因为不仅消法规定了消费者有购物或接受服务的选择权,而且《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10条也规定,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来源:东方网

导游强迫购物被判刑有什么震慑意义?

2018年6月10日,云南景洪市法院对被告人李云强迫交易案一审宣判,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2月13日至15日,李云受昆明云迪国际旅行社聘用,在景洪市为所带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并带游客到定点商家消费过程中,为达到迫使游客消费的目的,采取辱骂、威胁、对不参加消费的游客不发房卡等手段,强迫8名游客购买商品、消费“傣秀”自费项目,强迫交易金额达15156元。

对导游本人来说,这是沉痛的教训,对其他从业者也将产生极大触动。从媒体公开报道来看,以国之法律重器来惩罚导游强迫游客购物,恐怕开了惩罚导游强迫购物的先河。在此之前,导游强迫游客购物,往往只受到行政处罚,包括退款、吊销导游证、经济处罚等,鲜有被判处“强迫交易罪”的。毫无疑问,这起案例将会对业界产生强烈震慑作用。

导游强迫购物被判刑,不能只是导游们要吸取教训,更要倒逼旅行社改变经营理念、经营模式,解决好与导游的工资关系及其他利益分配,必须保证导游的工资和福利。显然,如果旅行社保证了导游的工资和福利,导游还疯狂强迫游客购物,则是导游自身的问题,与旅行社无关,反之,则与旅行社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如果是后一种情况,那么旅行社要承担责任;同时,行业内部要“动刀子”整顿,革除诱使导游强迫购物拿提成的行业积弊,保障导游的合法利益,否则,导游无法生存,行业内部问题无法破解,旅行社难以为继。如果是前一种情况,则导游被判刑,完全是咎由自取。

此案判决后,旅游业要自查自纠,甚至进行行业清洗,清除行业“污垢”,规范内部管理,解决好导游的工资和福利问题,消除导游的后顾之忧,做到以崭新的面孔和姿态迎接未来,服务游客。如果还有人抱着侥幸心理继续之前的经营模式,迟早会出问题,旅行社也肯定会被淘汰出局。因为游客拒绝强迫购物的底气更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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