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教学的思考
- 2、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论文怎么写?
- 3、论文消费者权益参考文献 论文上要写参考文献 给我几个现成的参考一下 要10个以上
- 4、如何维护旅游消费者权益
- 5、消费者权益维护的有关资料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教学的思考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教学的思考【1】
【摘 要】对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教学进行思考,通过将正在处理的纠纷案例运用在角色扮演的情景教学中,让学生实时参与到处理案子的进展中来,激起学生为解决真实的问题而自主学习法律的兴趣,从而构建独特的教学模式,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关键词】旅游政策与法规 课程教学 纠纷案例 角色扮演 情景教学
旅游政策与法规是旅游专业一门专业核心课程,特别是投诉旅行社纠纷的问题,涉及面广、复杂,往往涉及组团社、地接社、酒店、运输企业、景区、导游服务、餐饮服务等,涉及多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规章制度。
但职业学校的大部分学生文化基础薄弱,普遍觉得法律法规及政策枯燥乏味难以理解,提不起兴趣。
而且学生理解授课内容并不难,但面对具体问题时,难以应用学过的知识来给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为此,央视《今日说法》的演绎手法令笔者思考,设想可否在教学中,将教材中按章节编排的若干大块法律法规知识和纠纷案例重新编排整合,根据纠纷案例适用的法律法规分别归成几大学习任务模块,通过情景教学方式,让学生以双方当事人、法官的角色视角来学法、析案、用法、判案,达到提高学生(扮演当事人双方)对相关法律的学习兴趣?这完全是可行的。
它不仅能激发学生的兴趣,也能激起扮演行政执法人员或法官的学生树立起用法律为纠纷双方解决的问题的责任感。
具体说来,从正在处理的纠纷案例入手展开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教学,有以下七个课程环节:
一、教师提交案例模块
笔者此次打破通常提交已有定论的案例给学生,将笔者正在代理的一个组团社A社的纠纷案子提交学生,学生们兴趣大增,简况如下:
组团社 A社于2012年8月31日收到某市旅游局[2012]第XXX号旅游投诉电话记录传真件,反映客人龚先生等3人提出的三条投诉事项:
第一,投诉组团社A社未亲自履约,私自“卖团”交由第三方(地接社B社)执行。
龚先生等3人认为A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及《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涉嫌合同欺诈,要求双倍退回旅游团费1200元。
第二,投诉地接社B社在线路游览安排时对其有歧视,未能将他们3人和其他客人一视同仁。
龚先生等3人认为B社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涉嫌歧视消费者,要求B社赔礼道歉,赔偿3人精神抚慰金各300元,A社负连带责任。
第三,投诉地接社B社安排的酒店早餐标准未达到合同的约定星级酒店标准,违反了与组团社A社所签旅游合同对餐饮的约定,要求A社或B社双倍赔偿餐费。
某市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依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要求被投诉者组团社A社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二、学生自主选择角色扮演,领受任务
笔者告诉学生,组团社A社经过3天和消费者3人代表龚先生商谈无果,现将投诉案子书面委托笔者代理处理。
目前还剩余27天,笔者决定将全班学生分成3大组,各组学生经过认真阅读旅游局转来的龚先生等3人的投诉状,根据兴趣,各自选择代表旅行社A、投诉者、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3个角色,领受任务,分别提出自己诉求的法律根据(旅行社A、投诉者),或裁决的法律依据(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
三、教师先行指导、学生带任务自主学习
学生法律基础薄弱,不知如何下手。
笔者先行指导,指出该投诉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请学生带任务先自主学习。
达到让学生在大脑里先有基本法律知识及概念。
而扮演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的这组学生还需学习《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四、当事人维权的法律依据
该课程是一周4节课,但笔者每周只能用其中2节课来上,4周也是只有8节课的时间。
3组学生兴趣盎然,努力想在以上几部法律法规当中找到支持自己诉求的条款,分别摘录部分条款下来作为维权的依据。
初步达到笔者使用该教学模式的目的,即让绝大部分学生发自内心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学法律,在大脑里先有基本法律知识及概念。
笔者每周都和投诉者代表龚先生联系,将初步商谈的进展、矛盾焦点、双方使用法律依据的认识都实时如实在上课时告诉学生。
然后笔者先听3个模拟组的基本看法,以及对3个投诉事项进行法律适用的分析,逐条引导学生通过现象看本质,即民事纠纷无非违约类纠纷和侵权类纠纷。
在签署旅游合同的情况下,如产生纠纷两类,尊重及遵守合同的约定是双方维权的重要法律手段及依据。
基于此,学生的思路开始清晰起来,初步分析出客人龚先生等3人提出的三条投诉事项哪些属于违约,哪些属于侵权。
笔者趁热打铁,告诉学生,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对某事的民事纠纷的诉求,当事者只能在违约和侵权之间二选一,请同学们认真细看龚先生等3人提出的三条投诉事项中,是否存在同时提出违约和侵权的诉求,如有,请3方角色扮演的学生指出来,法律只能满足其投诉对方违约和侵权之一的诉求。
经过指导,扮演龚先生的学生觉得以侵权告组团社A社划算,而扮演组团社A社的学生觉得以合同部分违约对维护自己划算,而扮演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的这组学生也在思考如何选择适用法律来公正公平的处理,因为旅游行政机关可以有3个处理选项,分别是指导纠纷双方之间签署:A.和解协议;B.旅游行政机关调解纠纷双方签署调解协议;C.行政裁决。
这些知识点是学生很难一下子在一大堆法律条文中学到的,经过点拨,学生们豁然开朗,视野开阔起来,解决问题的思路也清晰了。
学生们经过用法律的博弈,慢慢有一种学以致用的自豪感和学习的成就感。
平时见面,喜欢问笔者:“事情进展如何,对方有何反应,我们的思路和适用法律条文对吗?”学生们积极的求知欲为上下一节课打下了好学求知的学习氛围。
五、析案及判案
经过3周的实时跟踪事情动态的发展,角色扮演的学生们在笔者的指导下,以当事人的心态,学法、析案、用法,期望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扮演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的学生们,你们是以一种准法官的身份来断案,笔者提醒到:“法律则是人类自己造出来的条条框框,其释义与运用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公正更需体现在程序方面”。
首先要让另外两组学生充分表达理由后,才能做初步的行政裁决。
为此,扮演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的学生们认为:客人以侵权投诉A社,是适用法律不当,而且事实并非客人单方面描述,经过对合同约定及旅游行程单的安排的审阅,认为是客人违约在先,导致A社无法满足其过分要求。
客人抓住地接社B社导游的不恰当言辞引发争吵,导致客人投诉,以解心中怨气。
初步认定,纠纷双方最好和解,旅行社A社毕竟是组团社,和客人签有合同,虽未违约也未有实质性侵权,但地接社B社的导游服务态度及言辞不当,使得客人感到未得到尊重,引发客人不满而投诉。
学生们决定:旅行社A社负连带责任,应首先向客人赔礼道歉,并要求B社做出对导游的处分(旅行社内部停止其带团一个月)并通过A社也向客人赔礼道歉。
最后事实结局:经过笔者和旅游质量监督所对客人大半个月的法理情的宣讲,客人也意识到自己的不妥,最终接受与旅行社A社签署和解协议。
一个月后,课堂模拟与现实结果基本一致,学生高兴不已,有一种能学以致用的自豪感。
六、对学生的评价标准
一种教学模式使用的效果,主要看学习者是否能理解、明白其中的基本原理,具备运用原理能处理基本简单的问题,也就是岗位技能。
文科类的法律服务岗位能力和理工科类以动手为主的岗位操作能力的评价模式是完全不同的。
因为评价旅游专业学生的法律服务岗位能力,主要看学生是否掌握涉及旅游法律法规的基本常识,是否能使用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常识来解决一些基本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程序,知晓相应的具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机关等即可。
旅游行业属于服务业,旅游专业属于文科类,如果学生能达到以上基本处理问题的能力,已经难能可贵,毕竟他们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
笔者认为,一种让学习者易于接受的教学模式并能让他(她)从学习中感到有趣的经历是教师终身努力的方向。
七、共同反思
笔者引导学生对此次的角色扮演实景教学模式给大家带来哪些认识和值得的反思。
有学生提出,客人在此次投诉中,要求过分,小题大做,有过度维权的现象。
笔者很高兴学生能说出“过度维权”这个词。
笔者然后进一步问:为什么近年来,在旅游市场上,特别是每年的旅游“黄金周”,在全国一些热点旅游城市及热点旅游景区,当一些问题出现后,部分客人不理智的过度维权时有发生?“原因是复杂的,首先,维权过度源于维权成本过高。
主要表现在:维权所需的检测费、诉讼费等费用偏高;维权程序复杂繁琐,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维权机关相互之间缺乏协调联动导致效力低;法律规定不完备导致维权的机会成本和风险较高。”也有学生认为,此次客人选择向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方向是对的,但诉求确实过高,不排除客人确实由于法律常识缺乏,或者个人道德修养欠缺以此“狮子大开口”,或者是为了导游不礼貌的几句话要求旅行社赔礼道歉以求得尊重……
当然,大多数学生也注意到:通常情况下,随着社会及媒体对法律的宣传,客人的法律意识也逐步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提高了维权意识。
但伴随维权过度现象也屡屡出现,是整个社会值得思考的问题。
笔者通过将正在处理的纠纷案例运用在角色扮演的情景教学中,让学生实时参与到处理案子中来,有临场感和现实感,激起学生为解决真实的问题而自主学习法律的兴趣。
笔者进一步引导学生思考该案例给大家的启示,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即对一件事要有自己的看法,不盲从,不随大流,会辨别真伪,达到开拓学生视野,促使学生学会举一反三、透过现象看本质、思考案例给自己的认识及触动,这才是教师实施任何教学模式和手段的根本目的。
【参考文献】
[1]朱伟一.走过法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邝俊凌.消费者过度维权现象的法律思考[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11)
高职专业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教学【2】
《旅游政策与法规》是旅游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也是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旅游法律法规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从而具有理解、判断与实际解决旅游法律问题的能力,依法做好旅游管理与服务工作。
本课程教学内容较为复杂且抽象,包括合同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旅游饭店管理法规制度等。
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来说,这些抽象的法律规范往往较为枯燥、难懂,如果在教学中单纯以理论为中心来强调法律知识点,容易造成“教师满堂灌、学生满堂输”的现象,难以收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因此为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必要对本课程的教学进行探讨,下面分而述之。
1 课程设置
1.1 在课程设置时间上
大多数高职院校将《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安排在第二学期开设。
之所以在时间上做此安排,主要考虑到有利于学生参加考证。
因为导游资格考试时间是在每年11月,在考证之前系统讲述过本课程,无疑有利于提高考证通过率。
相反,如果课程安排在第三学期开设,那么距离考证仅有两个月时间,课程教学安排就会很紧张。
如果课程再往后开设,对学生来说,意味着在校期间将失去一次考证机会。
这一点大部分院校在课程设置上都会考虑到。
1.2 在课程设置先后顺序上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具有综合性、应用性的'特点,其教学内容涉及法学、旅游管理等学科。
鉴于此,在开设本课程之前,需要学生对法学基础理论和旅游专业知识有基本的了解。
考虑到专业的原因,大多数高职院校在开设本课程之前都会开设一些旅游专业课,如旅游学概论、旅行社经营管理等。
但在教学中存在的困境是,学生连一些基本的法律术语都不清楚,只是把抽象的法律规范记忆下来。
在此期间,如果没有相关课程过渡,直接让学生学习本课程,普遍都会觉得抽象、枯燥,导致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虽然高职非法律类专业学生在入学的第一学期都会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但该课程主要偏重思想道德修养,讲授法律基础知识的学时安排非常有限。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建议在课程设置上将经济法安排在本课程之前。
通过经济法课程学习,学生对民法、合同法等基本法律制度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这将为接下来本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
2 教材选用
2.1 突出培养目标
笔者认为在课程教材的选取上,首先应突出培养目标。
高职专业培养目标具有特殊性,其主要培养应用性、实践性人才。
目前高职院校提倡“双证书”的教学模式,即学生不仅要获得学历证书,还要获得国家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因此,建议在选取本课程教材时应以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教材为主。
2.2 应注重教材的新颖性
《旅游政策与法规》具有时代性的特点,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旅游法规建设步伐也会进一步加快。
以旅行社行业的立法为例,从1985年国务院颁布我国第一部旅游行业的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到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再到2009年《旅行社条例》。
再如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等。
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还会有相当多的新法颁布或旧法被修订,这是历史的必然。
笔者认为《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教学内容应反映旅游行业的最新立法,因此教师应运用自己的专业判断能力,尽可能为学生选取最新教材。
但是教材往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作为教师应及时掌握所授课程的最新知识和发展动态,努力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使学生接触到的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废止的旧法。
3 教学方法及手段
每一种教学方法都有其优缺点,教师可以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所要达到的教学目标来进行选择。
毋庸置疑,恰当的教学方法及手段将有利于学生对课程的学习和掌握。
笔者认为适合《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的教学方法及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3.1 案例教学与小组讨论相结合
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才能变成学生的能力,在本课程的教学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与小组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是实践中比较成功的。
案例教学起源于美国,是指在教师的精心设计和指导下,采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虚拟案例,充当法律职业角色,引导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
要使案例教学在本课程中真正发挥实效,案例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尽可能选择典型和仿真的案例。
对学生来说,每参加一次案例就相当于情景再现,也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次很好的锻炼。
其次,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或自行分成若干小组,每小组6~7人,男女同学搭配。
通过分组讨论案例,得出小组讨论意见。
再次,在课堂上交流小组讨论意见,由小组代表陈述每组形成的最后观点。
最后,在分组讨论和小组之间交流观点后,教师应及时总结。
总结除了给出案例答案外,还应指出案例所涉及的法律关键问题以及案例分析的难点与思路。
通过案例教学与小组讨论,不仅可以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原则具体化,还可以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表达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3.2 课堂讲授与课后辅导相结合
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知识的时间是有限的,而课后辅导则是课堂讲授在时间上的延伸。
课后辅导是教学过程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首先,教师每节课所讲的知识,学生不可能全部一听就懂、一讲就会。
在旅游政策与法规教学过程中,时常有同学反映上课时候听懂了,但是课后做相关练习时就会问题百出。
这时教师应及时辅导,让学生进一步理解掌握相关知识点。
如果说课堂讲授是抛砖引玉,那么课后辅导则是精心雕刻。
其次,课后辅导的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
在教学之余,教师还结合教学开展一些科研工作,可以课后吸收一些主动愿意参与科研的学生,让其参与科研工作。
通过参与科研,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拓展课程教学内容。
再次,还可以课后聘请专家学者、企业经理人介绍学科相关进展。
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自主上网学习、查资料来解决疑问,培养学生上网学习、查找资料的能力。
3.3 多媒体教学法
在教学手段上,尽可能采用多媒体来讲解。
传统的教学手段是教师在讲台上边讲边板书,相对于传统教学而言,多媒体教学有着多方面的优点。
首先,多媒体教学内容丰富多彩,包含文字、图形、动画、视频、音频等信息,可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从而提高其学习兴趣。
其次,通过多媒体教学,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向学生传递大量的信息,增加讲授的内容,从而提高教学效率。
而且多媒体的艺术性还有助于增加课程知识的亲和力,从而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
当然,这需要学校管理部门为改善教师的教学环境提供必要的硬件支持。
4 考试方法
4.1 考试题型
期末考试采取闭卷答题的形式。
由于《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是导游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如果本课程在导游资格考试中没有通过,意味着将不能取得导游资格证,将无法从事导游工作。
所以为提高本专业课在资格考试中的通过率,笔者认为本课程的考试题型可以参照导游资格考试真题的题型,采取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三种形式(判断题40题,占20%,单选题80题,占40%,多选题40题,占40%)。
教师应注意平时积累,可以建立相关的章、节试题库,在平时可以加强基础训练。
在考试内容上也应当侧重于职业资格考试的重点章节,如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导游人员法规管理制度、出入境管理法规制度等。
4.2 考试成绩
关于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的成绩,笔者采取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考评的方法。
平时成绩主要依据课堂出勤、课堂提问以及在案例教学中的参与情况给出;可以增加期中考试环节,并依据期中考试卷面成绩给出期中成绩,期中考试的题型依旧参照导游资格考试真题的题型及比例;期末成绩则依据期末考试给出。
三者所占总评成绩的分值可由任课教师给出。
笔者通常规定平时成绩占30%、期中考试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40%。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旅游政策与法规》作为高职旅游专业的一门必修课和导游资格考试必考的科目,在课程设置和教材选用上都应突出职业培养目标。
为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在教学手段及方式上可以突破传统的讲授方法,采用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
高素质的应用型、外向型人才是高职院校明确的培养目标,因此在《旅游政策与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课程的教学改革方面,我们还应继续不断地改革传统的教育教学观念,开发出新的教学模式。
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论文怎么写?
论文写作指南 如何写出一篇好的论文关键点在于以下几点:一.论文写作的形式 1.经验总结式2.理论运用反思式等各种形式。二.论文在标题方面1.主副标题的联系要紧密。2.标题要准确概括论文内容,能反映研究范围、方向和深度。3.文字要简练,能不说的就删掉。4.便于分类。能够从题目上判断是什么范畴,能抓住课题,抓住位置和特点。三.内容摘要1.语言要精炼。2.能调动别人的胃口。3.能够阐明文章的主要观点。4.内容摘要要求独立成篇,准确、简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5.字数在200到300字左右。四.关键词1.关键词能够反映文章的基本观点,为了文献索引方便。2.只需列出3到6个即可。3.关键词可以与标题相吻合,也可以与内容相吻合,可以从标题中去找或是从内容中寻找。五.文章框架1.论文的引言是论文的理论部分,要讲清楚研究的理由及背景。2.引言文字不要太长,内容选择不要太过分散。3.正文是论文主体,占最大篇幅。4.内容要充实,论据要充分,层次要分明。5.结论。结尾要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做出判断,引出新的教学思考。6.措辞要严谨,逻辑要严密。7.论文的质量要注意以下问题:(1)选题宽泛。(2)总结过于宽泛,文章没有升华。(3)谈论的话题过于陈旧。六.参考文献 1.要尊重原作者,标明引用的是谁的在哪篇文章第几页中的内容2.详细记录相关文献资料3.为什么要参考文献?4.为别人提供查证的依据。
论文消费者权益参考文献 论文上要写参考文献 给我几个现成的参考一下 要10个以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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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慧.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消费者权益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参考文献的保护.《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007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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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瑛.互联网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现状问题分析.《前沿》.2010年12期
[9]马远俊.消费者权益救济方式的创新——小额消费诉讼机制的构建.《理论月刊》.2009年12期
[10]王剑锋,韩赢.浅析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威胁与保护.《中国商贸》.2010年12期
如何维护旅游消费者权益
维护旅游消费者权益要制定和完善旅游法律法规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参考文献;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构建政府支持系统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参考文献,加强政府监督。
一、制定和完善旅游法律法规
首先要制定旅游基本法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参考文献,旅游基本法是旅游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宪法”,它处于主导地位,具有权威性,它规范旅游经营行为,具体规定旅游消费者的权利,对其基本权利予以特别保护,因此是必不可少的。
同时,在旅游法的指导下制定包内含旅游六要素以及相关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细分法律,形成完整独立的旅游法律体系,为旅游者保护自己的权益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规范旅游合同制度,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合同有利于旅游消费者这一方。
二、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
要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加大执法经费的投入,加强对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大力发挥旅游监察、纪检部门的执法功能,是旅游执法工作落实到实处,同时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诉讼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等,提高整体执法队伍的素质,促进旅游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构建政府支持系统,加强政府监督
构建旅游企业信用机制,积极引导旅游经营企业加强自律建设,形成约束旅游企业信用活动和信用关系的行为规则。完善旅游信息发布制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负责旅游信息的发布,是旅游者充分、及时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参考文献了解旅游市场最新信息和价。
旅游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参考文献:
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权益维护的有关资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 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 的组织代理。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二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 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 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四十二条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四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四十九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 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九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接受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市场主体,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至为重要的主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
行。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运用范围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通过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其行为受该法规范。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亦参照该法执行。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在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方面,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2)在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面,应遵循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